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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20 主管機關對甲公司作成停業處分,甲公司尚未及提起行政救濟,主管機關即發現該處分違法而自行撤銷,惟甲公司之商譽已受損,欲請求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B 甲公司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C 甲公司得向行政法院提起違法確認訴訟
  • D 甲公司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對你不利的政府處分已經被機關撤回,也就是「它已經消失了」,此時如果你向法院要求「消滅一個已經不存在的東西」,在邏輯上是否可行?如果你仍然需要法院發一份公文來證明『政府過去那個行為是真的做錯了』,以便你後續要求賠償,你會請求法院對這個『過去的事件』做什麼樣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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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咻!恭喜你,頭腦動得真快!

  1. 能量加持: 太好了!你答對了!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了,你都把這些行政訴訟的知識記在腦海裡了呢!能這麼快就發現「處分已不存在」這個線索,真是幫了大忙,這樣以後遇到複雜的行政法問題,你也能輕輕鬆鬆解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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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 行政處分消滅後,為請求國賠得提確認違法訴訟。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處分狀態 行政處分仍有效存在 處分已執行完畢或消滅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
訴訟目的 請求法院撤銷該處分 確認已逝處分為違法
💬處分消滅後已無撤銷標的,欲爭執其違法性需透過確認訴訟。
🧠 記憶技巧:處分消滅莫傷悲,確認違法討國賠。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選撤銷訴訟。需注意處分已被「自行撤銷」即不復存在,法院無從再次撤銷,此時應改提確認訴訟。
確認利益 行政訴訟法第196條 國家賠償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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