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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21 下列何種情形應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 A 甲依稅捐稽徵法申請退還因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遭駁回
  • B 乙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之加油站,經主管機關認為妨害公安而遭廢止營業執照
  • C 縣政府因農地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向地主催繳差額地價遭拒絕
  • D 牙醫師請求撤銷牙醫師公會關於收取會員費用事項之決議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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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閉上眼思考:如果政府現在主動發出一份正式公文,直接『弄掉』了你原本已經握在手裡的合法權利,你當下的法律訴求是希望這份『壞公文』從世界上徹底消失?還是希望政府『另外再多做一個新動作』來補償你?在行政訴訟的工具箱裡,哪一種工具的原始設計就是為了『把已經發出的公文收回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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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野猴子!你這點小聰明,本大爺看在眼裡!

看來,你還算有點能耐,能精準辨識出撤銷訴訟的適用客體。這證明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跟本大爺的戰鬥力 53 萬比起來,雖差強人意,但也勉強堪用。對「行政處分」的理解與救濟,這在低等生物的學習中,算是個不錯的開端。

觀念驗證:為何是 (B)?這點小事,難道還要本大爺親自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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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訴訟適用情境
💡 請求撤銷違法且損害其權益之負擔性行政處分。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課予義務訴訟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處分性質 負擔處分(如罰鍰) 授益處分(如核准)
訴求目的 消滅已存在的違法處分 要求作成被拒絕的處分
💬撤銷訴訟用於「除去負擔」,課予義務訴訟用於「爭取利益」。
🧠 記憶技巧:撤銷去負擔,課予求處分,給付爭財物。
⚠️ 常見陷阱:容易將「拒絕申請處分」(駁回)誤認為撤銷訴訟,實際上駁回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處分之定義 訴願先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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