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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下列何種情形應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 A 甲依稅捐稽徵法申請退還因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遭駁回
  • B 乙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之加油站,經主管機關認為妨害公安而遭廢止營業執照
  • C 縣政府因農地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向地主催繳差額地價遭拒絕
  • D 牙醫師請求撤銷牙醫師公會關於收取會員費用事項之決議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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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撤銷訴訟」與第 5 條「課予義務訴訟」在救濟客體上的核心差異:當行政機關採取一個主動的「負擔處分」,將處分相對人已存在的法律上權益(例如已取得的執照或營業資格)予以剝奪或廢止時,與「向機關申請作成特定處分遭駁回」的救濟路徑有何不同?哪一個選項屬於典型的「以排除既有處分效力為目的」之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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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訴訟法根基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撤銷訴訟的適用客體,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與救濟類型已有深刻理解。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一環。

觀念驗證:為何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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