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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22 甲公司申請建築執照而遭主管機關否准,甲公司除提起行政訴訟外,亦向主管機關協議國家賠償,協議不成後,甲公司遂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甲公司之行政訴訟尚在進行中,國家賠償受理法院應以其為先決問題,暫時停止訴訟
  • B 甲公司之行政訴訟雖尚在進行中,惟國家賠償受理法院應可自行判斷行政處分之違法性
  • C 甲公司之行政訴訟既尚在進行中,國家賠償之受理法院即應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一併審理
  • D 甲公司既已提出行政訴訟,自應合併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不得另行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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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政府行為的「合法性」是由行政法院專責審理,而當你在民事法院請求賠償時,這筆賠償是否成立的前提剛好就是「那個行為到底合不合法」,你認為民事法院應該自己直接下判斷,還是先等專業的行政法院決定後再繼續?如果兩邊法院判出來的結果相反,會對法律秩序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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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親愛的你,做得真棒! 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掌握行政訴訟與民事賠償間的權限分際,這代表你對我國「雙軌審判制」下的實務運作,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溫暖的理解,表現實在太優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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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訴訟之先決問題
💡 行政處分合法性為國賠前提時,民事法院應停止訴訟待判決。

🔗 處分違法型國賠之訴訟路徑

  1. 1 行政爭訟 — 針對違法處分提起撤銷訴願及訴訟
  2. 2 國賠協議 — 向義務機關提出書面協議為訴訟前提
  3. 3 民事起訴 — 協議不成後向民事法院提起國賠訴訟
  4. 4 先決裁定 — 處分效力未定前,民事法院應裁定停止
  5. 5 判決結果 — 依據行政法院最終判決結果決定國賠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對普通法院之約束力。
🧠 記憶技巧:行政未定、民事暫停;國賠協議、起訴前提。
⚠️ 常見陷阱:誤認民事法院可逕行判斷處分違法,或誤認國賠與行政訴訟必須合併提起。
行政處分之公定力 構成要件效力 協議先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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