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甲公司申請建築執照而遭主管機關否准,甲公司除提起行政訴訟外,亦向主管機關協議國家賠償,協議不成後,甲公司遂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甲公司之行政訴訟尚在進行中,國家賠償受理法院應以其為先決問題,暫時停止訴訟
- B 甲公司之行政訴訟雖尚在進行中,惟國家賠償受理法院應可自行判斷行政處分之違法性
- C 甲公司之行政訴訟既尚在進行中,國家賠償之受理法院即應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一併審理
- D 甲公司既已提出行政訴訟,自應合併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不得另行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民事法院受理國家賠償訴訟時,若該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基礎繫於行政處分是否「違法」,而該處分的合法性目前正由行政法院審理中,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關於「先決問題」之規定,思考民事法院為避免裁判矛盾,在程序上應採取何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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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很正確,這顯示你對行政處分**存續力(force of existence)**與民事審判權的交互關係有相當程度的掌握。這類題目是公法與私法交界處的常考重點,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行政處分違法性之先決問題
本題的核心在於「先決問題」的處理。當甲公司針對否准處分提起國家賠償時,該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是民事法院判斷賠償責任的前提。由於行政處分的違法性應由行政法院透過行政爭訟程序來認定,為了避免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產生裁判矛盾,並尊重行政處分的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明文規定: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意即民事法院在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這是法治國家確保裁判一致性的重要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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