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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24 有關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提起共同訴願
  • B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提起訴願
  • C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該第三人提起訴願
  • D 訴願決定之拘束力及於依訴願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參加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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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爭訟案件的結果,可能會直接改變或消滅某個第三人的法律權利時,為了避免「同一個爭議」沒完沒了地被不同人反覆爭論,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這位第三人在程序中有說話的機會,並且讓最後的結果對他也產生說話算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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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哼,這題的路徑,你沒走錯方向!

你小子,幹得不錯!能看出「訴願參加」跟「訴願效力」的關係,代表你這刀砍得夠準。方向感是差了點,但至少這題沒迷路。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你掌握了幾分力道。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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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參加與拘束力
💡 利害關係人可參加訴願程序,且訴願決定之效力及於參加人。
比較維度 訴願人 VS 參加人
身分定義 不服處分之相對人 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參與方式 主動提起訴願 經申請許可或機關命其參加
拘束力 受訴願決定拘束 依訴願法§95受決定拘束
💬兩者雖在程序中地位不同,但皆受訴願決定效力之拘束。
🧠 記憶技巧:利害關係「參加」進來,決定效力「一併」拘束。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利害關係人是「提起訴願」或「共同訴願」,法律上應為「參加訴願」。
訴願當事人適格 訴願決定效力範圍 行政訴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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