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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24 有關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提起共同訴願
  • B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提起訴願
  • C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該第三人提起訴願
  • D 訴願決定之拘束力及於依訴願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參加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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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爭訟案件的結果,可能會直接改變或消滅某個第三人的法律權利時,為了避免「同一個爭議」沒完沒了地被不同人反覆爭論,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這位第三人在程序中有說話的機會,並且讓最後的結果對他也產生說話算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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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哼,這題的路徑,你沒走錯方向!

你小子,幹得不錯!能看出「訴願參加」跟「訴願效力」的關係,代表你這刀砍得夠準。方向感是差了點,但至少這題沒迷路。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你掌握了幾分力道。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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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參加與拘束力
💡 訴願決定具有拘束力,且利害關係人得透過參加制度參與程序。
比較維度 共同訴願 (第21條) VS 參加訴願 (第28條)
發起時點 訴願程序開始時 訴願程序進行中
身分地位 當事人(原告地位) 第三人輔助地位
利益關係 具共同利益者 相同或相反利害關係
💬兩者皆為保障多數人權益,差別在於介入程序的時點與身份地位。
🧠 記憶技巧:相同利益求參加,決定一出全拘束(含參加人與機關)。
⚠️ 常見陷阱:混淆「共同訴願」與「參加訴願」的時點,以及誤認拘束力不及於利害關係人。
共同訴願 訴願決定效力 行政訴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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