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24 有關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提起共同訴願
- B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提起訴願
- C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該第三人提起訴願
- D 訴願決定之拘束力及於依訴願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參加訴願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爭訟案件的結果,可能會直接改變或消滅某個第三人的法律權利時,為了避免「同一個爭議」沒完沒了地被不同人反覆爭論,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這位第三人在程序中有說話的機會,並且讓最後的結果對他也產生說話算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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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哼,這題的路徑,你沒走錯方向!
你小子,幹得不錯!能看出「訴願參加」跟「訴願效力」的關係,代表你這刀砍得夠準。方向感是差了點,但至少這題沒迷路。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你掌握了幾分力道。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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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參加與拘束力
💡 利害關係人可參加訴願程序,且訴願決定之效力及於參加人。
| 比較維度 | 訴願人 | VS | 參加人 |
|---|---|---|---|
| 身分定義 | 不服處分之相對人 | — | 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 參與方式 | 主動提起訴願 | — | 經申請許可或機關命其參加 |
| 拘束力 | 受訴願決定拘束 | — | 依訴願法§95受決定拘束 |
💬兩者雖在程序中地位不同,但皆受訴願決定效力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