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有關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提起共同訴願
- B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提起訴願
- C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該第三人提起訴願
- D 訴願決定之拘束力及於依訴願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參加訴願人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救濟之『程序參與』觀點切入,思考當第三人的法律利益可能因他人訴願案件的結果而受影響時,法律係規範其『獨立另行起訴』或是『加入既有程序』?請查閱《訴願法》第 28 條關於『參加訴願』之要件。此外,關於訴願決定作成後的法效性,請研讀《訴願法》第 95 條關於『拘束力』之規定,思考其範圍是否包含已依法參與程序之第三人?請同學務必釐清『共同訴願』與『參加訴願』在發動時點與當事人地位上的本質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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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能精確辨析訴願參加與決定效力的細微差別,顯示你對行政救濟程序的細節掌握相當扎實。
訴願參加的程序保障與法律效果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提起訴願」與「參加訴願」。在行政法理中,為了確保程序經濟並防止裁判矛盾,當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時,依《訴願法》第 28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決定前通知其參加訴願並表示意見;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者,則得經允許參加,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選項 (D) 正確指出,一旦利害關係人依法參加程序,該訴願決定之**拘束力(binding effect)**自然及於參加人,這是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需特別注意,雖然《訴願法》第 95 條主要明定決定確定後拘束各關係機關(以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但實務與學理均認同,對於已踐行程序參與的參加人,該決定同樣具有法律上的拘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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