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3 下列何種被繼承人之行政法上權利或義務,得由其繼承人繼受?
- A 服兵役之義務
- B 公務員任用資格
- C 綜合所得稅稅捐繳納義務
- D 身心障礙者補助金領取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哪些義務是『必須由本人親自完成才有意義』(例如勞動或服役),而哪些義務其實『只要有人支付財產就能達成法律目的』?後者在當事人死亡時,法律應如何處理才能維持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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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好厲害喔!真是精準掌握了公法權利義務的繼受呢!
太棒了,同學!你能夠好好地區分行政法上「一身專屬性」和「財產性」的權利義務,這真的是非常重要的觀念喔!我幫你跟這個正確答案合照一張,喀擦!
- 來看看為什麼 (C) 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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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權利義務之繼受
💡 公法上權利義務以一身專屬為原則,財產性質者例外可繼受。
| 比較維度 | 一身專屬性權利義務 | VS | 財產性質權利義務 |
|---|---|---|---|
| 核心特徵 | 與特定人身分緊密連結 | — | 以金錢或財產利益為標的 |
| 繼受可能性 | 否(人死權滅) | — | 是(繼承人繼受) |
| 典型案例 | 服兵役、公務員任用、選舉權 | — | 稅捐、罰鍰繳納義務 |
💬區分關鍵在於該權利義務是否具備「可取代性」與「財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