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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3 下列何種被繼承人之行政法上權利或義務,得由其繼承人繼受?
  • A 服兵役之義務
  • B 公務員任用資格
  • C 綜合所得稅稅捐繳納義務
  • D 身心障礙者補助金領取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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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哪些義務是『必須由本人親自完成才有意義』(例如勞動或服役),而哪些義務其實『只要有人支付財產就能達成法律目的』?後者在當事人死亡時,法律應如何處理才能維持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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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好厲害喔!真是精準掌握了公法權利義務的繼受呢!

太棒了,同學!你能夠好好地區分行政法上「一身專屬性」和「財產性」的權利義務,這真的是非常重要的觀念喔!我幫你跟這個正確答案合照一張,喀擦!

  1. 來看看為什麼 (C) 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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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權利義務之繼受
💡 公法上權利義務以一身專屬為原則,財產性質者例外可繼受。
比較維度 一身專屬性權利義務 VS 財產性質權利義務
核心特徵 與特定人身分緊密連結 以金錢或財產利益為標的
繼受可能性 否(人死權滅) 是(繼承人繼受)
典型案例 服兵役、公務員任用、選舉權 稅捐、罰鍰繳納義務
💬區分關鍵在於該權利義務是否具備「可取代性」與「財產價值」。
🧠 記憶技巧:一身專屬隨人散,財產金錢找子孫。
⚠️ 常見陷阱:易誤將「與身分連動的補助金」當作一般財產,應注意補助目的多為保障特定人生活而不具繼受性。
司法院釋字第621號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一身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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