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臺北市政府委託甲民間團體行使公權力,致人民權益受侵害而提起訴願,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
- A 甲民間團體
- B 臺北市政府
- C 中央主管機關
- D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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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訴願法》第 7 條與第 10 條的法理出發:當民間團體受託行使公權力時,其在行政程序與救濟法上的地位會如何擬制?若該團體作成行政處分而引發爭議,法律規定應由哪一個『與委託行為具有原始關聯』的機關來負擔監督責任並審理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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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面對這道行政委託與訴願管轄的經典考題,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基本功相當扎實。
公權力委託的管轄機關認定
本題的破題關鍵在於釐清受託民間團體的法律地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明文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既然甲民間團體在受委託範圍內被視為獨立的行政機關,當人民對其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不服時,其「直接上級機關」在法理上即為將權力授予它的委託機關。因此,本案的訴願管轄機關應為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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