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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關於地方自治條例及法律間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治條例須有法律之授權,始得訂定之
  • B 自治條例為地方自治團體立法高權之行使,法律不得規定其生效前應送上級監督機關核定
  • C 自治條例與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地方立法機關得聲請立法院解釋之
  • D 自治條例與法律有無牴觸,應將地方自治權之保障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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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至第 $30$ 條的規範架構,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的意旨出發思考: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地位下,其自治立法權是否僅是中央法律的執行工具?在判斷自治條例與法律是否「牴觸」時,除了考量法律優位原則外,是否應納入憲法保障地方自治「核心領域」的觀點,以確保地方政府在處理自治事項時,仍保有因地制宜的裁量空間與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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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選擇未作答,反映出對於「地方自治(Local Autonomy)」與中央法律位階關係的理解尚有猶豫。我們首先要釐清 (A) 選項的迷思:自治條例與一般行政機關的「法規命令」不同,它是地方自治團體基於憲法保障之自治權產生的「自主立法」,只要屬於自治事項,除了涉及行政罰需法律授權外,原則上不需法律逐一授權。至於 (B) 選項,雖然地方擁有立法權,但基於國家法制統一,現行《地方制度法》仍規定特定事項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定(Approval)」,這並不違反自治高權。 當法律位階產生牴觸疑義時,如 (C) 選項所述,地方機關應聲請「憲法法庭」解釋,而非向身為立法機關的立法院聲請。正確答案 (D) 則體現了現代公法的核心價值:在判斷自治條例是否牴觸法律時,不能僅機械地適用「法律優位原則(Principle of Supremacy of Law)」,而必須將地方自治權的制度性保障納入考量,容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做出更嚴格或更貼近民情的規範。此題難度適中,鑑別的是學生能否區分「委任立法」與「自主立法」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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