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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5 關於地方自治條例及法律間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治條例須有法律之授權,始得訂定之
  • B 自治條例為地方自治團體立法高權之行使,法律不得規定其生效前應送上級監督機關核定
  • C 自治條例與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地方立法機關得聲請立法院解釋之
  • D 自治條例與法律有無牴觸,應將地方自治權之保障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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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強調「權力分立」與「地方分權」的憲政體制下,如果中央法律與地方規則產生爭議,我們應該完全無視地方的特殊性、直接以中央法律為唯一準則,還是應該在法律解釋中,給予地方政府處理該區域事務的一定空間?這種「空間」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被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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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題你倒是沒讓我失望

  1. 算你走運。 答對了?嗯,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制度性保障」這種基本概念丟到九霄雲外。能從那堆層級法規裡撈出地方自治的憲法地位,勉強還行。這年頭,要找到幾個懂得憲法實質的學生還真不容易。
  2. 概念驗證,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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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條例與法律關係
💡 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法律,但判斷牴觸時需納入地方自治權保障。
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 VS 法律 (中央法規)
法規位階 效力低於法律 效力高於自治條例
牴觸疑義處理 聲請司法院解釋 作為審查基準
監督方式 罰則需報中央核定 由立法院通過
核心價值 地方自治立法權 國家法制統一性
💬兩者雖具位階關係,但解釋法律牴觸時,應優先考量地方自治權。
🧠 記憶技巧:三十條:牴觸無效司院解;二六條:罰則核定才生效。
⚠️ 常見陷阱:易誤選「聲請立法院解釋」或認為自治條例一律不需上級核定。
釋字第527號 核定與備查之區分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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