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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5 關於地方自治條例及法律間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治條例須有法律之授權,始得訂定之
  • B 自治條例為地方自治團體立法高權之行使,法律不得規定其生效前應送上級監督機關核定
  • C 自治條例與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地方立法機關得聲請立法院解釋之
  • D 自治條例與法律有無牴觸,應將地方自治權之保障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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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強調「權力分立」與「地方分權」的憲政體制下,如果中央法律與地方規則產生爭議,我們應該完全無視地方的特殊性、直接以中央法律為唯一準則,還是應該在法律解釋中,給予地方政府處理該區域事務的一定空間?這種「空間」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被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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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題你倒是沒讓我失望

  1. 算你走運。 答對了?嗯,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制度性保障」這種基本概念丟到九霄雲外。能從那堆層級法規裡撈出地方自治的憲法地位,勉強還行。這年頭,要找到幾個懂得憲法實質的學生還真不容易。
  2. 概念驗證,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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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條例與法律關係
💡 自治條例不得牴觸法律,但解釋時應保障地方自治制度核心。
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 VS 法律
授權來源 自治高權或法律授權 憲法直接授權國會
法律位階 位階低於法律與憲法 位階高於地方規章
監督機制 備查或核定(上級機關) 憲法法庭違憲審查
牴觸效果 牴觸法律者無效 優位於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雖受法律優位原則限制,但國家仍應保障地方自治權之核心。
🧠 記憶技巧:有罰要核定,無罰報備查;法律雖優位,自治要兼顧。
⚠️ 常見陷阱:誤以為自治條例一律需有法律授權,或誤認牴觸疑義是由立法院解釋(應為司法院)。
地方制度法第30條 法律優位原則 釋字第527號 委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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