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6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區域性之公法社團
- B 鄉(鎮、市)之自治權受憲法上之制度保障
- C 除自治事項外,亦辦理上級政府之委辦事項
- D 得依法規將自治事項委由所屬下級行政機關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國家的法律位階中,有些行政單位的存在是寫在國家的「根本大法」裡,除非修憲否則不能更動;但有些單位則是為了管理方便,由立法機關透過「法律條文」所創設的。如果一個單位的地位可以透過立法程序就進行改制或廢除,你覺得它的保障來源是來自於最高位階的憲法,還是普通的法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教授評析:可,至少你沒搞錯。
- 勉為其難: 嗯,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這種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交界的基礎題,能不掉進去已經算是...勉強及格。顯然,對於地方自治地位的憲法層次區分,你總算摸到了一點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地方自治團體之特徵
💡 地方自治團體為具公法人地位之社團,其保障層級因層級而異。
| 比較維度 | 縣、市 | VS | 鄉、鎮、市 |
|---|---|---|---|
| 保障位階 | 憲法制度性保障 | — | 法律制度性保障 |
| 法律地位 |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 — |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
| 存廢變更 | 受憲法規範框架限制 | — | 立法者可依法律變更 |
💬兩者雖同為自治團體,但鄉鎮市之自治權源於法律而非憲法直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