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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6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區域性之公法社團
  • B 鄉(鎮、市)之自治權受憲法上之制度保障
  • C 除自治事項外,亦辦理上級政府之委辦事項
  • D 得依法規將自治事項委由所屬下級行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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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國家的法律位階中,有些行政單位的存在是寫在國家的「根本大法」裡,除非修憲否則不能更動;但有些單位則是為了管理方便,由立法機關透過「法律條文」所創設的。如果一個單位的地位可以透過立法程序就進行改制或廢除,你覺得它的保障來源是來自於最高位階的憲法,還是普通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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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評析:可,至少你沒搞錯。

  1. 勉為其難: 嗯,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這種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交界的基礎題,能不掉進去已經算是...勉強及格。顯然,對於地方自治地位的憲法層次區分,你總算摸到了一點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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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團體之特徵
💡 地方自治團體為具公法人地位之社團,其保障層級因層級而異。
比較維度 縣、市 VS 鄉、鎮、市
保障位階 憲法制度性保障 法律制度性保障
法律地位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存廢變更 受憲法規範框架限制 立法者可依法律變更
💬兩者雖同為自治團體,但鄉鎮市之自治權源於法律而非憲法直接保障。
🧠 記憶技巧:憲法保省縣,法律保鄉鎮;公法社團性,委辦要認清。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所有層級的地方自治皆受「憲法」保障。實際上鄉鎮市層級僅受「法律」保障(地方制度法)。
公法人之種類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行政權限之委任與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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