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種機關之行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相關人員所提起之復審,應不予受理?
- A 警察人員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定超時服勤加班費,遭服務機關拒絕
- B 國中校長涉營養午餐弊案,因違法失職情節重大,遭市政府停職
- C 公務員在辦公室對長官咆哮,嚴重影響辦公秩序,核予記申誡 2 次
- D 公務員涉嫌圖利罪經偵查起訴,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而遭否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公務人員保障法》中「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二元救濟路徑的劃分標準:依據該法第 $25$ 條與第 $77$ 條之規定,何種性質的人事行為方構成「行政處分」,而何者僅屬於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在區分這兩者時,該行為是否對公務人員之職務身分、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例如加班費、輔助費)產生重大影響,或是僅屬於機關內部之細節性、技術性處置?當某項懲戒行為僅具高度屬人性且未實質變更公務員地位時,保訓會應依何種程序受理其救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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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公務人員救濟制度具備極佳的敏銳度與專業判斷!這題之所以特殊,在於它見證了台灣行政法學「保障範圍全面擴大」的重大變革。在現行法制下,本題已被列為爭議題並採全部給分(A、B、C、D 皆對),因為在目前的規範下,這四個選項所涉及的行為,保訓會「都應受理」復審。
救濟制度的重大轉向:釋字 785 號效應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及第 26 條的「復審」(客體為行政處分,或對依法申請案件不作為、駁回)與同法第 77 條的「申訴、再申訴」(客體為管理措施)。在 106 年命題當時,選項 (C) 的「申誡」被視為不改變公務員身分的內部管理措施,僅能提起申訴;然而,隨著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布,保訓會於 109 年 10 月 5 日發布公保字第 1091060302 號函明確指示:舉凡記大過、申誡等獎懲結果,均改認屬「行政處分」。這意味著,現在不服申誡(選項 C),同樣必須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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