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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7 下列何種機關之行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相關人員所提起之復審,應不予受理?
  • A 警察人員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定超時服勤加班費,遭服務機關拒絕
  • B 國中校長涉營養午餐弊案,因違法失職情節重大,遭市政府停職
  • C 公務員在辦公室對長官咆哮,嚴重影響辦公秩序,核予記申誡 2 次
  • D 公務員涉嫌圖利罪經偵查起訴,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而遭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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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公務人員受到機關處置時,若該處置僅是「內部日常管理的分寸拿捏」(如遲到警示),與「直接砍掉薪水或撤職」相比,兩者對當事人法律地位的震撼程度有何不同?哪一種情況才需要動用到等同訴願性質的正式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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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釐清與實務應用: 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於,我們公務人員在面對機關行為時,要懂得選擇最合適的救濟程序。這就像生病要看對科別一樣,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幫助喔!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精神,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所帶來的實務變革,我們可以這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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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審與申訴之區別
💡 依據救濟標的性質,區分復審與申訴之不同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復審 (Re-appeal) VS 申訴、再申訴 (Grievance)
標的性質 行政處分 (影響身分、金錢)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救濟途徑 直接向保訓會提起 服務機關(申)→保訓會(再)
典型範例 免職、停職、俸給給付 申誡、記過、考績評定
💬影響公務員身分或重大財產權屬復審;內部督導管理事項屬申訴。
🧠 記憶技巧:復審處分重權益(錢、身分),申訴管理輕處置(申誡、記過)。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所有懲處都能提復審。注意「申誡」與「記過」在現行實務與考題邏輯中,仍優先視為管理措施走申訴程序。
釋字第 785 號解釋 行政處分定義 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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