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7 下列何種機關之行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相關人員所提起之復審,應不予受理?
- A 警察人員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定超時服勤加班費,遭服務機關拒絕
- B 國中校長涉營養午餐弊案,因違法失職情節重大,遭市政府停職
- C 公務員在辦公室對長官咆哮,嚴重影響辦公秩序,核予記申誡 2 次
- D 公務員涉嫌圖利罪經偵查起訴,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而遭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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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公務人員受到機關處置時,若該處置僅是「內部日常管理的分寸拿捏」(如遲到警示),與「直接砍掉薪水或撤職」相比,兩者對當事人法律地位的震撼程度有何不同?哪一種情況才需要動用到等同訴願性質的正式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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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釐清與實務應用: 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於,我們公務人員在面對機關行為時,要懂得選擇最合適的救濟程序。這就像生病要看對科別一樣,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幫助喔!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精神,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所帶來的實務變革,我們可以這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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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與申訴之區別
💡 依據救濟標的性質,區分復審與申訴之不同救濟程序。
| 比較維度 | 復審 (Re-appeal) | VS | 申訴、再申訴 (Grievance) |
|---|---|---|---|
| 標的性質 | 行政處分 (影響身分、金錢) | — |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
| 救濟途徑 | 直接向保訓會提起 | — | 服務機關(申)→保訓會(再) |
| 典型範例 | 免職、停職、俸給給付 | — | 申誡、記過、考績評定 |
💬影響公務員身分或重大財產權屬復審;內部督導管理事項屬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