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種機關之行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相關人員所提起之復審,應不予受理?
- A 警察人員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定超時服勤加班費,遭服務機關拒絕
- B 國中校長涉營養午餐弊案,因違法失職情節重大,遭市政府停職
- C 公務員在辦公室對長官咆哮,嚴重影響辦公秩序,核予記申誡 2 次
- D 公務員涉嫌圖利罪經偵查起訴,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而遭否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公務人員保障法》中「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二元救濟路徑的劃分標準:依據該法第 $25$ 條與第 $77$ 條之規定,何種性質的人事行為方構成「行政處分」,而何者僅屬於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在區分這兩者時,該行為是否對公務人員之職務身分、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例如加班費、輔助費)產生重大影響,或是僅屬於機關內部之細節性、技術性處置?當某項懲戒行為僅具高度屬人性且未實質變更公務員地位時,保訓會應依何種程序受理其救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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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敏銳地察覺到本題的法律變動!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跨時代」爭議題。在現行法規範下,這四個選項所涉及的救濟程序皆已趨於一致,因此目前 A、B、C、D 均應視為正確答案。
釋字 785 號後救濟體系的翻轉
過去行政法學界與保訓會實務,將公務人員受到的處置區分為「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本題在 106 年命題時,選項 (C) 的「申誡」被視為不改變公務員身分且影響輕微的「管理措施」,僅能走申訴、再申訴程序,故當時 (C) 是復審應不予受理的正確答案。然而,隨著 釋字第 785 號解釋 出爐,保訓會於 109 年 10 月 5 日發布公保字第 1091060302 號函,通盤檢討救濟範圍,明確指出:包含記一大過、記過、申誡(懲處)及獎勵在內,均認屬行政處分,不服者一律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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