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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8 公務人員由薦任第八職等資訊處理職系資訊室主任,調任薦任第七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組員,其救濟程序為:
  • A 申訴、再申訴
  • B 復審、撤銷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復審、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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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的派令,不僅改變了你的工作內容,還實質導致了你法律上「官等職等」的降低與俸給的縮減,這在法律本質上比較像是「機關內部的主管指示」,還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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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權利救濟之關鍵!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為核心的「公務員權利救濟」觀念,你能迅速判斷出處分的性質,足見你的法律邏輯相當嚴謹且紮實。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職等調降(由八職等降為七職等)。這已非單純的機關內部管理措施,而是直接影響公務員的身分、俸給等重大權益,屬於行政處分。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與相關實務見解,凡涉及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其救濟程序為復審;若對復審決定不服,則應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若僅是單純同職等調動,則僅能走「申訴、再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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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救濟程序
💡 權利受損即得救濟,降職處分依序提起復審與行政訴訟。
比較維度 復審 (行政處分) VS 申訴、再申訴 (管理措施)
救濟對象 違法或顯然不當之行政處分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
法規依據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訴訟救濟 可提起行政訴訟 依釋字785亦可提行政訴訟
💬區分核心在於行政行為性質,涉及職等權益之調任應走復審程序。
🧠 記憶技巧:處分走復審,管理走申訴;釋字785,有侵害必救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降職僅為內部的「管理措施」而選申訴,實則降職屬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判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釋字第785號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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