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公務人員由薦任第八職等資訊處理職系資訊室主任,調任薦任第七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組員,其救濟程序為:
- A 申訴、再申訴
- B 復審、撤銷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復審、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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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本題涉及公務人員之職等從『薦任第八職等』調任為『薦任第七職等』,這種涉及職等調降、且對公務人員權利產生重大影響的人事令,在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行政處分』還是單純的內部『管理措施』?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精神,當公務人員不服具備行政處分性質的人事處置時,法律所規定的訴願對等程序與後續的行政訴訟類型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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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為核心的「公務員權利救濟」觀念,你能迅速判斷出處分的性質,足見你的法律邏輯相當嚴謹且紮實。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職等調降(由八職等降為七職等)。這已非單純的機關內部管理措施,而是直接影響公務員的身分、俸給等重大權益,屬於行政處分。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與相關實務見解,凡涉及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其救濟程序為復審;若對復審決定不服,則應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若僅是單純同職等調動,則僅能走「申訴、再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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