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8 公務人員由薦任第八職等資訊處理職系資訊室主任,調任薦任第七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組員,其救濟程序為:
- A 申訴、再申訴
- B 復審、撤銷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復審、課予義務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的派令,不僅改變了你的工作內容,還實質導致了你法律上「官等職等」的降低與俸給的縮減,這在法律本質上比較像是「機關內部的主管指示」,還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處置」?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權利救濟之關鍵!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為核心的「公務員權利救濟」觀念,你能迅速判斷出處分的性質,足見你的法律邏輯相當嚴謹且紮實。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職等調降(由八職等降為七職等)。這已非單純的機關內部管理措施,而是直接影響公務員的身分、俸給等重大權益,屬於行政處分。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與相關實務見解,凡涉及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其救濟程序為復審;若對復審決定不服,則應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若僅是單純同職等調動,則僅能走「申訴、再申訴」程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務人員權利救濟
💡 區分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之救濟路徑(復審 vs 申訴)
| 比較維度 | 復審 (Review) | VS | 申訴、再申訴 (Grievance) |
|---|---|---|---|
| 標的性質 | 行政處分(損及權益) | — |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
| 救濟前置 | 向保訓會提復審 | — | 向服務機關提申訴 |
| 司法救濟 | 可提起行政訴訟 | — | 原則上止於再申訴 |
| 代表案例 | 降職、免職、減俸 | — | 職務調動、警告 |
💬涉及公務員身分、職等或薪俸之重大變更應走「復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