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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8 公務人員由薦任第八職等資訊處理職系資訊室主任,調任薦任第七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組員,其救濟程序為:
  • A 申訴、再申訴
  • B 復審、撤銷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復審、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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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的派令,不僅改變了你的工作內容,還實質導致了你法律上「官等職等」的降低與俸給的縮減,這在法律本質上比較像是「機關內部的主管指示」,還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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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權利救濟之關鍵!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為核心的「公務員權利救濟」觀念,你能迅速判斷出處分的性質,足見你的法律邏輯相當嚴謹且紮實。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職等調降(由八職等降為七職等)。這已非單純的機關內部管理措施,而是直接影響公務員的身分、俸給等重大權益,屬於行政處分。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與相關實務見解,凡涉及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其救濟程序為復審;若對復審決定不服,則應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若僅是單純同職等調動,則僅能走「申訴、再申訴」程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人員權利救濟
💡 區分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之救濟路徑(復審 vs 申訴)
比較維度 復審 (Review) VS 申訴、再申訴 (Grievance)
標的性質 行政處分(損及權益)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救濟前置 向保訓會提復審 向服務機關提申訴
司法救濟 可提起行政訴訟 原則上止於再申訴
代表案例 降職、免職、減俸 職務調動、警告
💬涉及公務員身分、職等或薪俸之重大變更應走「復審」程序。
🧠 記憶技巧:處分復審訴訟、管理申訴再申
⚠️ 常見陷阱:容易將所有調職行為誤認僅為內部管理措施,應注意是否涉及職等或俸給之實質損害。
釋字第 785 號解釋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處分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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