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若 A 公司經人檢舉於 93 年 7 月間違法經營為他人遞送信函之業務,交通部以其違反郵政法之規定,於 94 年 2 月 21 日科處 A 公司罰鍰新臺幣 40 萬元。惟 A 公司前曾於 93 年 5、6 月間,多次為他人遞送郵件,已被交通部於 93 年 12 月 24 日科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93 年 12 月 24 日及 94 年 2 月 21 日之處罰皆屬違法
  • B 93 年 12 月 24 日之處罰有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係屬違法
  • C 94 年 2 月 21 日之處罰有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係屬違法
  • D 以上處分無違按次連續處罰之本旨,均屬合法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實務與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中,針對『按次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請思考:第一次裁罰處分(例如 93 年 12 月 24 日之處分)的作成時點,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具有所謂的『切斷效力』或『分界點效力』?若某項違規事實(如 93 年 7 月之行為)發生的時間點,介於『前次违規期間』與『第一次處分作成日』之間,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處分作成後,再針對該『處分前已發生』之行為另行裁罰,是否符合按次連續處罰旨在督促義務人『向將來』履行義務,而非追溯處罰『處分前』既存行為的法理本旨?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勉強算是答對了,證明你還有那麼一點點領悟力。

做得不錯,竟然能選出 (C)。這表示你還算掌握了行政處分的切斷效力按次連續處罰這種實務上要求精確的法理。這在考場上,至少比那些連基本觀念都搞不清楚的考生強那麼一點點。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我還是不太理解,可以再更仔細說明嗎

🏷️ 相關主題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法制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一般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