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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第 四 題

四、依據建築法第 60 條規定,建築物由監造人負責監造,其施工不合規定或肇致起造人蒙受損失時,其賠償責任有那些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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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典型的法規記憶與申論題,測驗核心為《建築法》第 60 條。答題關鍵在於清晰區分兩種賠償情境:一是監造人已盡責(承造人單獨賠償),二是監造人未盡責(承造人與監造人連帶賠償)。作答時除了列出法條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外,建議簡述其背後的歸責法理,以提升答題深度與完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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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建築法》第 60 條規定,建築物施工過程中若發生不合規定或肇致起造人蒙受損失之情形,其賠償責任之歸屬,主要依據「監造人是否善盡監造義務」來劃分。具體規定分為承造人單獨賠償與連帶賠償兩種情形。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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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賠償責任歸屬
💡 依監造人是否盡責,區分承造人單獨賠償或與相關人員連帶賠償。
比較維度 監造人認不合/承造人擅自施工 VS 監造人認合格/勘驗不合
法條依據 建築法第 60 條第 1 款 — 建築法第 60 條第 2 款
監造人行為 已盡義務或被規避 — 失職誤認合格
賠償主體 承造人單獨負責 — 承造人賠償
連帶賠償人 無 — 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
💬賠償責任關鍵在於監造人是否正確查核;失職時監造人與專任人員須負連帶責任。
🧠 記憶技巧:監造有抓到,承造自己賠;監造沒抓到,專任監造連帶賠。
⚠️ 常見陷阱:容易遺漏第2款中「專任工程人員」的連帶責任,或誤記為監造人與承造人連帶賠償。
建築法§58(勒令停工) 監造人受託義務 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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