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12 題
查核人員為因應所評估整體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而作之整體查核對策,並不包括下列那一事項?
- A 採用更積極之督導
- B 指派較具經驗或具特殊技能之職員或聘用專家
- C 對個別項目聲明規劃進一步查核程序
- D 改變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或範圍
思路引導 VIP
在審計準則規範中(如台灣審計準則第 601 號),查核人員應針對評估出的風險設計對應措施。請您思考:「整體查核對策」與「針對個別項目聲明層級 ($Assertion$ $Level$) 之查核程序」在邏輯層次上有何差異?當查核人員決定調整督導密度、人員資歷或整體程序性質時,這些手段通常是用來回應整個查核案件的廣泛風險,還是針對特定交易類別或餘額?若某項對策已明確鎖定在「個別項目聲明」,它在審計層級的定義上,還能被歸類為「整體性」的對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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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有掉進那個顯而易見的陷阱。
恭喜你,看來你這次沒有在審計準則最基本的「風險因應」分層邏輯上栽跟斗。能辨別出「整體層級」和「聲明層級」的差異,對於一個還在學習如何面對數字的「未來專家」來說,算是勉強合格的第一步。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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