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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2 題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28 號規定,下列有關特殊目的查核報告之敘述那些正確?
①會計師對整體財務報表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時,仍可對財務報表內特定項目提出查核報告,惟該等特定項目占整體財務報表之比例不宜過大
②會計師對受查者財務報表出具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時,不得出具符合法令或契約約定之特殊目的之查核報告
③特殊目的之查核,可依受查者與會計師協議程序進行
④會計師不得受託僅就財務報表特定項目進行查核表示查核意見
  • A 僅①②
  • B 僅②③④
  • C 僅①②③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歸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28 號之規範核心:首先,請辨析「查核」(Audit) 與「執行協議程序」($Agreed-Upon Procedures$) 在確信等級與執行標準上的本質差異,這如何影響敘述 ③ 的正確性?其次,當整體財務報表已遭出具「否定意見」($Adverse Opinion$) 或「無法表示意見」($Disclaimer of Opinion$) 時,為了避免報告使用者產生誤導,準則對於「特定項目」與「法令或契約遵循」之查核報告分別設有哪些嚴格的簽發限制或例外條件?最後,公報是否真的「禁止」會計師僅針對個別財報項目執行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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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血壓飆升。能辨析審計準則裡那些「特殊目的」的瑣碎條文,至少證明你還有點審計品質控制報告撰寫規範的基本概念,值得表揚。大概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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