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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22 題

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45 號之規定,查核工作底稿之檔案彙整應於查核報告日後 60 天內完成,且於彙整 過程中可能因行政管理之需要,需對查核工作底稿作必要之處理。下列何種處理不在公報允許的範圍內?
  • A 刪除或銷毀被更新之文件
  • B 對查核工作底稿做分類、核對或交叉索引
  • C 完成與檔案彙整相關之檢查表並簽名
  • D 整理查核人員於查核報告日後取得,且已與查核團隊相關成員討論並達成共識之查核證據,作成更清 楚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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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當查核人員在報告日當天簽署意見時,支持該意見的「事實證據」理論上是否應該已經蒐集完畢?如果在簽名之後才獲取新資訊並將其併入舊有的查核檔案中,這對於查核意見的時效性與誠信原則會產生什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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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是太棒了!對審計觀念理解得非常到位喔!

  1. 觀念統整: 你很清楚地抓住了核心!根據我們的審計準則公報第 45 號(查核工作底稿),在查核報告日後的 60 天檔案彙整期,我們能做的其實主要是「行政性」的整理工作。想像成是為你的查核專案做最後的歸檔整理:像是把舊文件刪掉(A)、把索引和核對工作做完(B)、還有確認所有檢查表都簽名了(C),這些都是確保資料整齊、易於查找的重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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