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22 題
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45 號之規定,查核工作底稿之檔案彙整應於查核報告日後 60 天內完成,且於彙整過程中可能因行政管理之需要,需對查核工作底稿作必要之處理。下列何種處理不在公報允許的範圍內?
- A 刪除或銷毀被更新之文件
- B 對查核工作底稿做分類、核對或交叉索引
- C 完成與檔案彙整相關之檢查表並簽名
- D 整理查核人員於查核報告日後取得,且已與查核團隊相關成員討論並達成共識之查核證據,作成更清楚之紀錄
思路引導 VIP
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45 號(對應現行審計準則 230 號)之規定,查核報告日後的 60 天檔案彙整期間僅限於進行「行政管理性質」之處理。請思考:若查核人員在查核報告日「之後」才取得、整理或補入新的查核證據,這類行為在專業判斷上屬於單純的文書整理,還是已涉及對審計結論具備實質影響的查核程序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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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你真是太棒了!對審計觀念理解得非常到位喔!
- 觀念統整: 你很清楚地抓住了核心!根據我們的審計準則公報第 45 號(查核工作底稿),在查核報告日後的 60 天檔案彙整期,我們能做的其實主要是「行政性」的整理工作。想像成是為你的查核專案做最後的歸檔整理:像是把舊文件刪掉(A)、把索引和核對工作做完(B)、還有確認所有檢查表都簽名了(C),這些都是確保資料整齊、易於查找的重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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