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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0 題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應依下列何者為詳確之會計?
  • A 機關別與基金別
  • B 組織觀點與計畫觀點
  • C 報導個體與衡量焦點
  • D 預算觀點與作業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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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會計法》關於預算程序與會計紀錄之對應時,請思考政府會計如何同時落實「權責分明」與「資源屬性控管」這兩個核心目標?若要詳確記錄預算的成立、分配與執行,除了需要區分「執行業務的組織單位」外,還需要根據「資源的特定用途與性質」來劃分不同的帳務個體,這對應到政府會計中的哪兩大分類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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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處理會計事項之法源依據。根據會計法第3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六、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七、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八、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由前述法條第一款之明文規定可知,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預算之成立、分配與執行,必須嚴格依照機關別與基金別來進行詳確的會計處理,故正確答案為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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