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0 題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應依下列何者為詳確之會計?
- A 機關別與基金別
- B 組織觀點與計畫觀點
- C 報導個體與衡量焦點
- D 預算觀點與作業觀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公共組織中,為了追蹤預算的流向,我們除了需要知道『哪一個單位』負責執行這筆預算外,是否還需要考慮到預算本身可能具有特定用途(例如專款專用)的『資金池性質』?這兩者結合起來,會構成什麼樣的分類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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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處理會計事項之法源依據。根據會計法第3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一、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二、歲入之徵課或收入。三、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四、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五、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六、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七、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八、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由前述法條第一款之明文規定可知,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預算之成立、分配與執行,必須嚴格依照機關別與基金別來進行詳確的會計處理,故正確答案為選項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