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6 題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首先應如何辦理?
- A 應使之更正
- B 應口頭聲明異議
- C 應報告主管機關長官
- D 應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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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會計法》第 101 條關於會計人員審核權之規定,當您在執行職務時發現程序或文書不合法,基於內部控制之「導正性」原則,法律賦予您的首要責任是給予承辦單位何種導正機會,以確保會計事務能回歸法治軌道,而非跳過此步驟直接進行抗議或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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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面對不合法會計程序或文書時的初步處置方式。根據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由上述法文明確可知,當主辦會計人員發現不合法的會計程序或文書時,其首要採取的步驟就是應使之更正,若遇不更正的情形才會進入後續的拒絕與報告主管長官程序。此外,若該不合法行為是出於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依法應以書面而非口頭提出異議,且法規中亦無明定應移送司法機關。綜合以上所述,選項 A 正確描述了法律規範的第一步處理程序,故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