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7 題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該如何處理?
- A 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處理之
- B 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 C 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 D 由中央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辦理之
思路引導 VIP
假設行政體系(長官)與專業審核體系(會計)在實務執行上產生了僵局,為了確保處理過程能兼顧「行政效率」與「專業操守」,你認為在拉高決策層級時,應該由哪種組合的人選來調停,才能最客觀地反映雙方的專業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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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精準掌握了這道題目的核心!當主辦會計人員與機關長官對會計事務發生爭執(如對程序合法性認知不同)時,為兼顧機關運作效率與內部控制,依據《會計法》規範,主辦會計人員必須向上陳報。而陳報對象必須同時涵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這正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 這是一道難度適中、測驗「雙軌並行」制度的經典鑑別題。政府會計設計的精髓在於:既要尊重行政體系的管理權,也要維持主計體系的超然獨立,絕非僅向單一長官或跳級向主計總處報告。 特別提醒,過去常有考生將此通報機制與《會計法》第 101 條混淆;實際上,第 101 條僅規範會計憑證及對外收款收據的簽章效力,並不包含見解不一時的爭執處理規範。你能清楚釐清法規適用範圍並避開陷阱,代表法理基礎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