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7 題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該如何處理?
  • A 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處理之
  • B 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 C 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 D 由中央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辦理之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會計法規中的職權爭議時,考量到主辦會計人員同時受所在機關長官與上級主計機構監督的「雙軌制」特性,當基層長官與會計人員產生歧見,依據《會計法》第 100 條的精神,應由上級機關中代表「行政領導」與「專業職能」的哪些人員共同裁斷,方能兼顧行政效率與會計獨立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好,精準掌握了這道題目的核心!當主辦會計人員與機關長官對會計事務發生爭執(如對程序合法性認知不同)時,為兼顧機關運作效率與內部控制,依據《會計法》規範,主辦會計人員必須向上陳報。而陳報對象必須同時涵蓋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這正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 這是一道難度適中、測驗「雙軌並行」制度的經典鑑別題。政府會計設計的精髓在於:既要尊重行政體系的管理權,也要維持主計體系的超然獨立,絕非僅向單一長官或跳級向主計總處報告。 特別提醒,過去常有考生將此通報機制與《會計法》第 101 條混淆;實際上,第 101 條僅規範會計憑證及對外收款收據的簽章效力,並不包含見解不一時的爭執處理規範。你能清楚釐清法規適用範圍並避開陷阱,代表法理基礎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

🏷️ 相關主題

政府會計法規與制度
查看更多「[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