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7 題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該如何處理?
- A 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處理之
- B 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 C 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 D 由中央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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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行政體系(長官)與專業審核體系(會計)在實務執行上產生了僵局,為了確保處理過程能兼顧「行政效率」與「專業操守」,你認為在拉高決策層級時,應該由哪種組合的人選來調停,才能最客觀地反映雙方的專業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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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主計體制中特殊的垂直領導關係,這顯示你對會計人員的「獨立性」與「預算執行權」的界線掌握得非常透徹,這在實務應用中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本題依據《會計法》第 101 條規定。當主辦會計人員與機關長官對會計事務見解不一產生爭執時,處理權責必須由上級機關介入。為了確保決策兼具行政管理與會計專業的觀點,法律明定應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共同處理之。這體現了主計體制「雙重領導」下的衡平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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