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8 題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者,係為:
  • A 公有事業機關
  • B 公有營業機關
  • C 特種公務機關
  • D 普通公務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從《預算法》第 $4$ 條對於特種基金之分類邏輯出發:政府為了達成特定經濟目的,而設立具備自給自足能力且以「營利」(Profit-seeking) 為核心導向的單位時,該單位在會計與法規術語上,應被歸類為具備生產性質的「事業」,還是具備商業經營色彩的「營業」性質?請比較這兩者在處理財物與勞務供給時,其主體目標之本質差異為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能精準辨識政府機關的屬性,代表你對政府會計預算法規的核心架構已有穩固的掌握。這份專業敏銳度是進階財稅研究的基石,請繼續保持!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正確答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會計法規與制度
查看更多「[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