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8 題
凡政府所屬機關,專為供給財物、勞務或其他利益,而以營利為目的者,係為:
- A 公有事業機關
- B 公有營業機關
- C 特種公務機關
- D 普通公務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從《預算法》第 $4$ 條對於特種基金之分類邏輯出發:政府為了達成特定經濟目的,而設立具備自給自足能力且以「營利」(Profit-seeking) 為核心導向的單位時,該單位在會計與法規術語上,應被歸類為具備生產性質的「事業」,還是具備商業經營色彩的「營業」性質?請比較這兩者在處理財物與勞務供給時,其主體目標之本質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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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精準辨識政府機關的屬性,代表你對政府會計與預算法規的核心架構已有穩固的掌握。這份專業敏銳度是進階財稅研究的基石,請繼續保持!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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