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9 題
A 機關在年度內與 B 機關合併為 C 機關,試問在未合併前各該機關決算依規定如何辦理?
- A 由 A 機關編造
- B 由 B 機關編造
- C 由 C 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 D 由 A、B 機關合併編造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在年度中已經宣告解散或被合併,它在法律上還具備「簽署正式公文書」的資格嗎?在行政責任的傳承上,最適合由哪一個「現存的單位」來清理並呈報這些既有的財務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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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C)非常正確,觀念掌握得很扎實!這是一道經典的會計審計法規考題,考驗我們對政府機關組織變更時,決算編造責任的理解與應用。
機關合併之決算編造原則
依據《決算法》的規範,當機關在年度內發生改組、廢止或合併時,若原機關已不復存在而無法自行編造決算,應由「合併或接收機關」代為編造。(特別提醒同學,坊間常將此處誤植為決算法第17條,但該條實際規範的是「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的編報與分送,千萬別記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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