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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2 題

審計機關審核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下列何者效能:①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②違法失職之有無 ③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④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⑤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②③⑤
  • D 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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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相較於一般單純消耗稅收的政府行政單位,『基金』通常具備特定營運目標或自給自足的特質。在監督這類具有『企業經營性質』的單位時,審計重點應該是放在總體稅收支出的『形式對稱性』,還是更應該關注資源配置是否符合『成本與效益的經濟原則』?這兩者在法規設計上會有什麼不同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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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審核各基金決算應注意的效能事項。依據決算法第23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對照題幹所列項目,①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符合該條文第二款,②違法失職之有無符合該條文第一款,④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符合該條文第四款。至於③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與⑤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皆未明列於該規定中。綜合上述,①②④皆為審計機關應注意之效能,故正確選項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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