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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並非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
  • A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 B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 C 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 D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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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審計法》第 58 條與第 59 條關於審計事項的規範,並思考「公務機關」與「公營事業」在組織性質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特別是在衡量績效與財務查核時,哪一類組織才會強調與「損益」相關的 $營業收支$ 及其成本增減原因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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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之應注意事項。依據審計法第65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一、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二、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三、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四、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五、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經比對各選項內容,選項A為該條文第一款所明定,選項B為第三款所明定,選項D則為第四款所明定,皆屬於審計機關應注意之範疇。選項C提及之「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並未包含在上述法條明文規定之事項中,因此並非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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