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並非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
- A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 B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 C 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 D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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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般從事行政業務的政府機關,與以經營、產銷為目標的『國營事業』,兩者在「財務運作的本質」上有什麼核心差異?哪一項財務指標是專屬於需要追求獲利、分析損益的組織,而非單純執行預算的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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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之應注意事項。依據審計法第65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一、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二、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三、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四、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五、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經比對各選項內容,選項A為該條文第一款所明定,選項B為第三款所明定,選項D則為第四款所明定,皆屬於審計機關應注意之範疇。選項C提及之「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並未包含在上述法條明文規定之事項中,因此並非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