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有 A 地一筆,並設定抵押權予乙,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嗣 A 地遭甲之債權人銀行強制執行,乙以拍賣抵押物裁定合併執行後,獲分配 500 萬元。乙受領分配款後,甲主張乙之抵押權所擔保之 600 萬元債權並不存在,且乙係以侵害行為設定抵押權,乃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訴請乙返還不當得利 50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就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要件之「無法律上之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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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考生應立刻條件反射區分「給付型」與「非給付型(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本題乙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取得分配款,非屬甲的自願給付,屬於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應由取得利益之被告(乙)就其具備法律上原因(即債權存在)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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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主張被告於強制執行程序受領分配款構成不當得利時,就「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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