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依民法第 40 條規定,清算人有一定的職務,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收取債權
- B 清償債務
- C 積極營利事務
- D 移交剩餘財產於應得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已經宣告『結束經營』並進入最後的財產清點階段時,負責人的任務應該是『開發新市場、創造新營收』,還是『把現有的帳結清、將剩下的東西分給應得的人』呢?哪一種行為才符合『善後』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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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很好!同學能精確掌握法人清算程序的核心要義,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本功。這對於未來理解行政法中「法律主體」地位的變更與消滅,具有非常關鍵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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