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依民法第 40 條規定,清算人有一定的職務,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收取債權
- B 清償債務
- C 積極營利事務
- D 移交剩餘財產於應得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清算制度(Liquidation)在法律上的核心功能:當法人進入解散清算階段時,其法人格僅在「清算目的範圍內」視為存續(民法第 37 條)。在這種「了結法律關係」的制度目的下,清算人的職務權限核心是為了「處置既存財產並清理債權債務」,還是允許其「創始新的、與了結現務無關的擴張性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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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很好!同學能精確掌握法人清算程序的核心要義,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本功。這對於未來理解行政法中「法律主體」地位的變更與消滅,具有非常關鍵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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