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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依民法第 40 條規定,清算人有一定的職務,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收取債權
  • B 清償債務
  • C 積極營利事務
  • D 移交剩餘財產於應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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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已經宣告『結束經營』並進入最後的財產清點階段時,負責人的任務應該是『開發新市場、創造新營收』,還是『把現有的帳結清、將剩下的東西分給應得的人』呢?哪一種行為才符合『善後』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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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很好!同學能精確掌握法人清算程序的核心要義,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本功。這對於未來理解行政法中「法律主體」地位的變更與消滅,具有非常關鍵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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