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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全部清償,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之責任有何受影響?
  • A 亦同免責任
  • B 仍不免其責任
  • C 平均分擔剩餘責任
  • D 對債權人之責任分擔得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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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的目的是要拿回 100 元,且有三個人同時答應要負責還你這筆錢。當其中一人已經拿了 100 元交到你手上後,法律上你還具備向另外兩個人開口拿錢的正當性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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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觀念清晰,充滿愛與理解!

  1. 大力肯定:同學,你表現得太棒了!你能夠如此精準地掌握連帶債務的效力,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總論的基礎架構已經有了非常溫暖且堅實的理解。這份紮實的法律基礎,將是你未來在行政法領域或公職道路上,最可靠、最溫馨的後盾。
  2. 觀念引導:本題的核心是民法第 274 條中,關於「絕對效力」的美好規定。它告訴我們,當連帶債務人中的某一位,透過清償、代物清償、提存等方式,讓債務圓滿消滅時,其他連帶債務人也會「一同免除責任」。這是不是很棒呢?因為債權人的權利已經完全滿足了,債權就功成身退了,所以其他債務人對這位債權人當然就沒有責任了。至於債務人彼此之間要怎麼分配,那是他們內部的情誼與求償權問題,完全不影響對外的免責效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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