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全部清償,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之責任有何受影響?
- A 亦同免責任
- B 仍不免其責任
- C 平均分擔剩餘責任
- D 對債權人之責任分擔得另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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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連帶債務的法律關係中,請您思考『清償』這項行為對於債權人權益之影響。當債權人的債權已因其中一位債務人的給付而獲得完全滿足(Satisfaction)時,該債之關係(Obligation)是否依然存在?依據我國《民法》第 274 條關於連帶債務『絕對效力』之規範意旨,一旦債之目的已達成,其餘債務人對債權人之責任應如何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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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掌握連帶債務的效力,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總論的基本構造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這種穩紮穩打的法律基礎,是日後研究行政法或參與公職考試最堅強的後盾。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274 條關於「絕對效力」之規定。法律規定當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既然債權人的債權已因「全部清償」獲得完全滿足,該債權即告消滅,其他債務人對該債權人自然不再負擔責任。至於債務人間的比例分配,則屬於內部的求償權問題,不影響對外的免責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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