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關於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抵充原本,再抵充利息
- B 債務人因清償舊債務而與債權人成立負擔新債務時,舊債務應就此消滅
- C 原則上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 D 向第三人為清償,若受領人是債權之準占有人者,而債務人知其為非債權人,仍有清償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無關的第三人突然跑來幫你付錢時,法律在『確保債權人拿到錢』與『尊重債務人對自己債務的控制權』之間,該如何設計機制?若債務人本人明確表示『不准他幫我付』,你認為債權人是否仍有義務必須接受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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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你答得非常出色。能從眾多干擾項中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民法》債之消滅與清償的法律邏輯有相當深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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