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關於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抵充原本,再抵充利息
- B 債務人因清償舊債務而與債權人成立負擔新債務時,舊債務應就此消滅
- C 原則上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 D 向第三人為之清償,若受領人是債權之準占有人者,而債務人知其為非債權人,仍有清償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在債務清償的法學邏輯中,請嘗試分析以下法律核心點:首先,依據《民法》第 $323$ 條,當清償給付不足以抵充全部債務時,法律所規定的費用、原本、利息之法定抵充順位為何?其次,依據第 $320$ 條,當事人因清償舊債而負擔新債時,法律推定其效力是舊債務『消滅』還是『不消滅』?再者,關於第三人清償,請研讀第 $311$ 條,當債務人對此表示異議時,債權人是否仍具備受領與否的決定權?最後,向債權之準占有人為清償時,依據第 $310$ 條第 $2$ 款之規定,債務人的主觀『知情』或『不知情』狀態,如何影響該清償行為的效力?請對比各選項之描述與法條之嚴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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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你答得非常出色。能從眾多干擾項中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民法》債之消滅與清償的法律邏輯有相當深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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