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甲無權占有乙的房屋後,將該屋出租於丙。何人得向丙請求給付租金?
- A 甲
- B 乙
- C 甲與乙平分租金
- D 甲與乙均不得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上『債之相對性原則』的角度思考:租賃契約作為一種債權行為,其成立是否以出租人對標的物擁有『所有權』為前提?既然租賃法律關係存在於特定的契約當事人之間,那麼基於該契約所產生的『租金給付請求權』,應由契約中的哪一方當事人向相對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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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債之相對性原則!
- 觀念驗證: 租賃契約屬於債權行為,依據債之相對性原則,契約效力僅存在於當事人(甲與丙)之間。儘管甲是「無權占有」,但這並不影響甲丙間租賃契約的有效性。因此,請求給付租金的權利,僅有身為出租人的「甲」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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