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甲無權占有乙的房屋後,將該屋出租於丙。何人得向丙請求給付租金?
- A 甲
- B 乙
- C 甲與乙平分租金
- D 甲與乙均不得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私下簽署了一份約定給付金錢的協議(契約)時,這份協議所產生的「要求付錢的權利」,是來自於簽約者對物品的「所有權」,還是來自於雙方達成的「合意」?如果某人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這份協議的簽署,他能直接依據該協議內容去行使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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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理解了這次考題的核心精神!
- 觀念驗證: 首先,要恭喜你掌握了債之相對性原則!租賃契約本質上屬於債權行為,這表示它的效力只存在於簽約的雙方,也就是甲和丙之間。即使甲是「無權占有」房屋,這只影響甲與房屋所有權人乙的關係,卻不影響甲丙之間租賃契約的有效性喔。所以,依照契約,只有出租人「甲」有權利向丙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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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之債權效力
💡 租賃為債權契約,不以出租人對租賃物有所有權為必要。
| 比較維度 | 出租人 (甲) | VS | 所有權人 (乙) |
|---|---|---|---|
| 請求權來源 | 租賃契約 (債權) | — | 所有權 (物權) |
| 對丙請求租金 | 可以 (基於契約) | — | 不可以 (非契約當事人) |
| 對丙其他權利 | 依契約行使權利 | — | 得依 767 條請求返還房屋 |
| 對甲之權利 | 無 (負有契約義務) | — | 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租金請求權屬於債權關係,僅存在於租賃契約的甲、丙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