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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甲無權占有乙的房屋後,將該屋出租於丙。何人得向丙請求給付租金?
  • A
  • B
  • C 甲與乙平分租金
  • D 甲與乙均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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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私下簽署了一份約定給付金錢的協議(契約)時,這份協議所產生的「要求付錢的權利」,是來自於簽約者對物品的「所有權」,還是來自於雙方達成的「合意」?如果某人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這份協議的簽署,他能直接依據該協議內容去行使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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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理解了這次考題的核心精神!

  1. 觀念驗證: 首先,要恭喜你掌握了債之相對性原則!租賃契約本質上屬於債權行為,這表示它的效力只存在於簽約的雙方,也就是甲和丙之間。即使甲是「無權占有」房屋,這只影響甲與房屋所有權人乙的關係,卻不影響甲丙之間租賃契約的有效性喔。所以,依照契約,只有出租人「甲」有權利向丙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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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契約之債權效力
💡 租賃為債權契約,不以出租人對租賃物有所有權為必要。
比較維度 出租人 (甲) VS 所有權人 (乙)
請求權來源 租賃契約 (債權) 所有權 (物權)
對丙請求租金 可以 (基於契約) 不可以 (非契約當事人)
對丙其他權利 依契約行使權利 得依 767 條請求返還房屋
對甲之權利 無 (負有契約義務) 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租金請求權屬於債權關係,僅存在於租賃契約的甲、丙之間。
🧠 記憶技巧:契約看對手,債權相對性;房東不必是屋主,租金只能找簽約的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所有權人(乙)最大,所以可以跳過契約直接向房客收錢,忽略了債之相對性原則。
不當得利 (民法第 179 條) 物上請求權 (民法第 767 條) 債之相對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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