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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甲無權占有乙的房屋後,將該屋出租於丙。何人得向丙請求給付租金?
  • A
  • B
  • C 甲與乙平分租金
  • D 甲與乙均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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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私下簽署了一份約定給付金錢的協議(契約)時,這份協議所產生的「要求付錢的權利」,是來自於簽約者對物品的「所有權」,還是來自於雙方達成的「合意」?如果某人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這份協議的簽署,他能直接依據該協議內容去行使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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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首先,要恭喜你掌握了債之相對性原則!租賃契約本質上屬於債權行為,這表示它的效力只存在於簽約的雙方,也就是甲和丙之間。即使甲是「無權占有」房屋,這只影響甲與房屋所有權人乙的關係,卻不影響甲丙之間租賃契約的有效性喔。所以,依照契約,只有出租人「甲」有權利向丙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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