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3 題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若標的物因債務人行為而滅失,則下列何者所負責任,係抽象輕過失責任?
- A 贈與人
- B 租賃物因失火而滅失時,承租人
- C 無償寄託之受寄人
- D 有償委任之受任人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債編的歸責體系中,債務人注意義務的程度往往隨著契約的「利益往來」與「有償性質」而有不同等級的劃分。請同學思考:所謂的「抽象輕過失責任」,對應的是法律上哪一個特定的注意義務標準?而這種標準在法律未有特別減輕規定的情況下,通常適用於哪一種性質的法律關係?請檢視選項中,哪一類契約關係是基於「有償受領報酬」而必須達到客觀上「善良管理人」的最高注意義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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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中複雜的「注意義務」層次,代表你對債法總論與各個有名契約的責任歸屬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競爭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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