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關於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和解有物權效力
  • B 和解原則上可因錯誤撤銷
  • C 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 D 和解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您從「止紛息爭」的法理基礎出發,思考和解契約在法律安定性上的特殊要求:當事人雙方透過互讓達成協議後,法律如何處理那些在協議中被明示「拋棄」或「退讓」的權利?這種處分行為對原有權利的存在狀態會產生何種根本性的變動?請研讀《民法》第 $737$ 條關於和解效力的核心界定。此外,為了避免法律關係因事後反悔而輕易動搖,法律對於和解契約之「錯誤撤銷」採取了何種與一般法律行為(如《民法》第 $88$ 條)不同的原則性規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位同學表現得非常好!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代表你對「和解」的本質有紮實的理解。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的核心效力就在於「創設」與「消滅」,也就是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並取得契約所訂明之權利,因此 (C) 的敘述完全正確。 這道題難度適中,主要鑑別考生能否釐清和解的基礎概念。選項 (A) 錯在和解僅具「債權效力」,不生直接的物權變動;選項 (B) 則忽略了為維持和解的和平目的,《民法》第738條原則上禁止以錯誤為由撤銷。 特別要注意選項 (D),民事和解是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要件;但若延伸到老師專精的行政法領域,依**《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規定,行政契約(包含行政和解)則明文要求必須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這是不容混淆的公、私法經典比較考點,能清楚分辨這些細節,代表你的法學底子相當不錯!繼續保持!

🏷️ 相關主題

債之關係與契約責任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