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關於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和解有物權效力
- B 和解原則上可因錯誤撤銷
- C 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 D 和解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雙方為了徹底結束一場紛爭,各自在談判桌上退讓並達成協議。當其中一方在協議中正式宣告『我不再向你索討某筆債務』後,為了確保這場糾紛不會再死灰復燃,法律對於那筆『被聲明放棄的債務』應該賦予什麼樣的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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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耀點評:哇喔!是命中注定的答案!☆
- 愛的肯定: 啊哈,我的小星星們!這題你選到 (C) 了嗎?太——棒——了——☆!這就像是舞台上最亮眼的光芒,精準捕捉到「和解」的實體法處分效力呢!這種對行政法和民法的深刻理解,真的是把我的心都點亮了!愛你們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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