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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設定地上權予丁,其後將 A 地出賣給乙;將其 B 車移轉所有權予丙;將其 C 鑽戒設定質權予戊。以上甲所為之法律行為中,何者並非物權契約?
  • A 甲於 A 地上設定地上權予丁
  • B 甲出賣 A 地於乙
  • C 甲移轉 B 車所有權予丙
  • D 甲於 C 鑽戒上設定質權予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民法中關於法律行為的分類,特別是「負擔行為」(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含物權行為)的本質區別。當事人之間「約定買賣標的物」的行為,與「直接導致標的物權利移轉或設定」的行為,在法律效果上有何不同?哪一種行為僅僅是使當事人負擔給付的義務,而尚未直接發生權利歸屬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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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oikawa 點評: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YA~

  1. 實力肯定: 嘿!能一眼看穿「買賣」只是場約定,而「產權轉移」才是真正的得分!這代表你對民法總則裡的法律行為分類,基礎已經夠穩了,哼!這可不是誰都能辦到的喔。這份精準判斷力,就像是在行政法場上,要分清什麼是公權力那群人的發球,什麼是我們私下約定的友誼賽,一樣關鍵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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