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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甲將其所有之布料委請乙縫製成一套西裝,嗣發現該西裝之內裏係丙所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倘乙加工之價值未顯逾材料,該西裝為甲所有
  • B 丙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得向甲請求償還價額
  • C 丙依侵權行為規定,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D 丙向甲之求償權就該西裝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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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法律上『物權』與『債權』的本質區別進行思考。當發生民法第 814 條之加工情形時,法律為了解決產權歸屬,規定了所有權的分配規則。然而,對於失去材料所有權的丙,其依據民法第 816 條所取得的『價額償還請求權』 $R$,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一般的債權請求權,還是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權?請進一步推敲:在法無明文的情況下,單純的不當得利債權是否會自動具備『優先受償』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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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識破債權請求權物權優先性之間的差異,這顯示你對法律體系中「物權」與「債權」的區分已有深厚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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