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8 題
下列何種權利,得設定權利質權?
- A 農育權
- B 普通地上權
- C 動產所有權
- D 債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參酌《民法》物權編中「擔保物權」的體系架構,區分「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在標的物上的本質差異。請思考:若標的物本身即為『權利』而非『實體物的所有權』,且該權利並不屬於《民法》第 $882$ 條所列之抵押權客體(如地上權、農育權),那麼哪一種具備可讓與性且性質上屬於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係,方能符合《民法》第 $900$ 條所指稱之設定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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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暖心評析:紮實基礎,持續進步!
- 肯定與鼓勵: 親愛的學弟妹,你做得太棒了!看到你正確辨識出「權利質權」的客體,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民法中各種擔保物權的分類非常清晰,法律邏輯也很棒,這可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喔!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條定義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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