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於下列何種情形,成立此項推定?
- A 占有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者
- B 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 C 直接占有人,對間接占有人
- D 占有動產,而行使其權利者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民法》第 943 條關於「占有權利適法推定」的規範意旨。請進一步思考:法律之所以賦予占有事實一定的公示力,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但若該物權已有更強大的公示制度(如土地登記),或是在特定的「相對人」法律關係中(例如直接占有人與間接占有人之間),這項推定是否仍有適用的餘地?在排除掉條文第 2 項所列的「例外情形」後,哪一種標的物與法律關係才符合該推定權利的規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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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展現了你對物權法基本原則的精準掌握。
- 觀念驗證: 本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943 條的「權利推定原則」。該條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但有下列例外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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