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下列何者為動產?
- A 未登記之違章建築
- B 臨時放置的貨櫃屋
- C 附合在農地上的果樹
- D 長期鋪設之運煤台車軌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物品被放置在土地上時,我們要觀察哪兩個核心特徵——特別是關於它被放置的「預期時間長短」以及與「土地結合的牢固程度」——才能判定它不再只是個單純的物件,而是法律意義上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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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這等程度的挑戰,連補血都不用。
- 系統規則解析:不動產物件的屬性判定 根據這世界的《民法》第 66 條,被歸類為不動產(Real Property)的物件,是指土地以及其上的定著物(Fixtures)。要成為「定著物」,它必須通過幾個屬性檢查:具備繼續性(Continuity)、固定性(Fixedness),並且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這是核心的物理引擎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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