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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下列何者為動產?
  • A 未登記之違章建築
  • B 臨時放置的貨櫃屋
  • C 附合在農地上的果樹
  • D 長期鋪設之運煤台車軌道

思路引導 VIP

根據《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對「定著物」的定義與實務見解,區分「不動產」與「動產」的核心關鍵在於該物是否具備「繼續性」與「固定性」。請你思考,在法律定義中,若一個物件僅是為了暫時的目的而放置,且不具備與土地永久結合、非毀損不能移動的特性,該物件應被歸類為土地的「定著物」還是「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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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根據《民法》第 66 條,稱不動產者,為土地及其定著物。所謂「定著物」必須具備繼續性固定性,且達一定經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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