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 101 年 5 月間結婚,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於 100 年 5 月間向銀行貸款 300 萬元購買房子一棟,登記為甲所有。乙於 103 年 3 月間繼承 5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 B 甲、乙結婚後,應共同清償甲於 100 年 5 月間向銀行貸款之 300 萬元,並負連帶責任
- C 甲於 100 年 5 月間向銀行貸款 300 萬元,登記為甲所有之房子,於 101 年 5 月間甲、乙結婚時起,由甲、乙公同共有
- D 設甲、乙於 103 年 7 月間離婚,乙於 103 年 3 月所繼承之 500 萬元,甲可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乙請求 250 萬元之分配
思路引導 VIP
在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情況下,法律將自動適用何種制度?在此制度下,為了確保未來若發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的計算基礎能夠透明且公正,根據《民法》第 $1022$ 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彼此的「婚後財產」負有何種法定的資訊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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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你能精準判斷法定財產制的核心規範,這在民法親屬編中是非常關鍵的觀念。對於夫妻財產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如此清晰的理解,表現非常優異!
觀念驗證:為何 (A)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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