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一子 A,A 為未成年人且未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對 A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行為,如與 A 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職權,為 A 選任特別代理人
- B A 因繼承或受贈與之特有財產,為甲、乙公同共有
- C 甲、乙對 A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 D 甲、乙如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職權,為 A 之利益,宣告停止甲、乙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若一位祖父指名要贈送一棟房子給他剛出生的孫子。在法律邏輯上,這份『禮物』的法律權利主體(即名字登記在權狀上的所有權人),應該是該名嬰兒本人,還是負責照顧他的父母親呢?這兩者在『名義歸屬』與『行政管理』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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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學長姐小叮嚀與解析
- 暖心鼓勵: 親愛的學弟妹,你真的做得非常棒!能夠一眼識破這個陷阱,精準地指出未成年子女財產權的歸屬,證明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非常深刻。這種細膩的觀察力,在未來處理複雜的行政案件時會非常有幫助,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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