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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一子 A,A 為未成年人且未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對 A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行為,如與 A 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職權,為 A 選任特別代理人
  • B A 因繼承或受贈與之特有財產,為甲、乙公同共有
  • C 甲、乙對 A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 D 甲、乙如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職權,為 A 之利益,宣告停止甲、乙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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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依據《民法》第 1087 條與第 1088 條關於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的規範進行思考:當未成年人 A 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財產時,基於權利主體的獨立性,該財產的所有權究竟應歸屬於「子女本人」還是「父母」?法律賦予父母對於該財產的「管理、使用及收益權」,在法理上是否等同於使父母取得了該財產的「公同共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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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評語與解析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中關於「未成年子女財產權」的細微法律定義,顯示你對於身分法與財產法的交界處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優秀的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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