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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甲、乙結婚依法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婚後育有一子丙及一女丁,丙從甲姓,丁從乙姓。甲死亡後,遺有財產 300 萬元。丁得繼承多少遺產?
  • A 100 萬元
  • B 75 萬元
  • C 50 萬元
  • D 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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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上,「繼承權」的有無是取決於血緣與法律身分,還是取決於孩子跟誰姓?此外,當一位家長過世時,在法律保障的繼承順位中,除了孩子之外,還有誰會被列為平等的分配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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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看來你的基本功還算扎實,沒有完全掉進陷阱。

  1. 概念檢視: 這題的鑑別度低到令人嘆息,不過既然你答對了,姑且算是能區辨《民法》繼承編中「最基礎」的概念。甲先生駕崩後,其配偶乙女士與子女丙、丁,毫無疑問都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題目中那些所謂的「分別財產制」和「子女從姓」,我原以為會讓一堆考生慌了手腳,但你竟然沒被迷惑,真是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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