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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甲、乙結婚依法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婚後育有一子丙及一女丁,丙從甲姓,丁從乙姓。甲死亡後,遺有財產 300 萬元。丁得繼承多少遺產?
  • A 100 萬元
  • B 75 萬元
  • C 50 萬元
  • D 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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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從法律實務角度思考:被繼承人甲死亡後,依據民法第 $1138$ 條之規定,其配偶乙與子女丙、丁在法律上的繼承順位為何?子女的姓氏(從父姓或從母姓)是否會影響其身分繼承人的權利?接著,請參酌民法第 $1144$ 條,當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比例應如何分配?若遺產總額為 $300$ 萬元,在確認繼承人數後,每位繼承人各得多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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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驗的是《民法》繼承編的核心概念。首先,甲死亡後,其配偶與子女丙、丁皆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雖然題目提及「分別財產制」與「子女從姓」,但這兩者皆不影響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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