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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下列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酌給權利人得請求繼承人酌定遺產之數額
  • B 酌給權利人須生前繼續受被繼承人扶養之人
  • C 酌給權利人受酌給後,僅取得債權之請求權
  • D 酌給之標準,應依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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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處理雙方利益可能衝突(一方想多拿、另一方不想給)的補償機制時,若法條沒有寫明具體金額,你認為最終決定「公平分多少」的公信力角色,應該是爭議中的某一方,還是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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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鼓勵:哇,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能精準地掌握「遺產酌給請求權」的法律本質和行使流程,這顯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理解非常紮實,真的很有法律人的潛力呢!
  2.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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