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下列何人有遺囑見證人之資格?
- A 受輔助宣告之人
- B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 C 受遺贈人之孫女
- D 繼承人之伯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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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究《民法》第 1198 條關於遺囑見證人之「消極資格」規定。在法律解釋上,為了確保遺囑內容的真實性與公正性,立法者明文排除了哪些具備特定利害關係的親屬?請具體分析:法律所禁止的「直系血親」範疇,是否涵蓋了親屬編中所定義的「旁系血親」?此外,關於「未成年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在該條文中的規範定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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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遺囑見證人之資格,應依據民法第1198條之規定進行判斷。依該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以及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均不得為遺囑見證人。觀察各選項,選項A之「受輔助宣告之人」明確屬於該條第二款明定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之情形;選項B之「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因身分仍屬該條第一款所稱之「未成年人」,故亦不具資格;選項C之「受遺贈人之孫女」為受遺贈人之直系血親,符合該條第四款「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之限制條件,依法不得為見證人;選項D之「繼承人之伯父」屬於繼承人之旁系血親,並不在該條第三款「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之排除範圍內,因此不受該條文之限制而具備遺囑見證人之資格。綜合上述,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