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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下列何人有遺囑見證人之資格?
  • A 受輔助宣告之人
  • B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 C 受遺贈人之孫女
  • D 繼承人之伯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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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一份遺囑的公正性,你認為法律會要求見證人具備哪兩個特質?(提示:一是關於『判斷能力』,二是關於『利益迴避』)。順著這個邏輯,請思考:哪些關係的人會因為『太親近』或『有錢拿』而必須排除?而『親近』的法律界線通常會劃在直系還是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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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遺囑見證人之資格,應依據民法第1198條之規定進行判斷。依該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以及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均不得為遺囑見證人。觀察各選項,選項A之「受輔助宣告之人」明確屬於該條第二款明定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之情形;選項B之「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因身分仍屬該條第一款所稱之「未成年人」,故亦不具資格;選項C之「受遺贈人之孫女」為受遺贈人之直系血親,符合該條第四款「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之限制條件,依法不得為見證人;選項D之「繼承人之伯父」屬於繼承人之旁系血親,並不在該條第三款「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之排除範圍內,因此不受該條文之限制而具備遺囑見證人之資格。綜合上述,本題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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