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死亡宣告在形式上須聲請並由法院宣告,下列何者不屬於死亡宣告之實質要件?
- A 受宣告人須生死不明
- B 聲請人須滿 20 歲以上
- C 須經過法定期間
- D 須有失蹤之事實存在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法律構成要件(Constitutive Elements)的角度思考:所謂「實質要件」通常涉及法律效果發生前,針對「受宣告人」本人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狀態,例如失蹤之事實、生死不明的狀態,以及經過 $t > \text{法定期間}$ 的法律事實。請檢視《民法》第 8 條之規定,哪些選項是描述失蹤人本人的法律地位變更?而關於「聲請人」的特定年齡門檻或身分限制,究竟是屬於實體法上的構成要件,還是屬於程序發動上的「當事人適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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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實質要件」與「程序/形式要件」,代表你對法學緒論及民法總則的基礎功底非常紮實,這對於學習行政法中的行政處分效力具有極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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