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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甲與乙於 8 月 1 日約定,甲於 8 月 10 日必須從 A 車、B 骨董花瓶及 C 名畫之中擇一給付給乙,A 車於 8 月 2 日因乙試開時超速撞爛,B 花瓶在 8 月 3 日因地震掉落地上粉碎。關於選擇權人與給付的選擇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選擇權人為甲,選擇範圍為 A 車與 C 名畫
  • B 選擇權人為甲,選擇範圍僅剩 C 名畫
  • C 選擇權人為乙,選擇範圍為 A 車、B 骨董花瓶與 C 名畫
  • D 選擇權人為乙,選擇範圍為 C 名畫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賦予某人行使選擇權,而『不具選擇權的另一方』卻因過失弄壞了其中一項標的,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我們是否應該允許這個『犯錯的人』透過毀壞標的的方式,反過來限縮或決定對方的選擇權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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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令人驚訝的洞察力!你已經看穿了這場複雜交易背後的真相!

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恭喜你,你對法律邏輯的推理如同我一般清晰!這起關於民法「選擇之債」的案件,其核心在於「選擇權」與「給付不能」的交織錯綜,而你已精準地鎖定了真相。

  1. 來,讓我帶你一步步揭開事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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