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0 題
土地稅法第 11 條所稱空地,係指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多少,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 A 10
- B 15
- C 20
- D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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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促進都市土地的有效利用,要防止地主隨便蓋一個極其簡陋、造價極低的構造物來規避稅負,法律應該如何設定建築物價值與土地價值之間的「最小比例」,才能既不干涉普通房舍,又能抓出那些刻意「消極利用」土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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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稅法對於空地之定義。根據土地稅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由此明文可知,雖有建築使用,但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時,即符合空地之認定要件,故正確答案為選項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