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0 題
土地稅法第 11 條所稱空地,係指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多少,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 A 10
- B 15
- C 20
- D 25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與租稅法制中,為了貫徹「地盡其利」並遏止土地囤積,法律針對「空地」的認定設有嚴格的量化標準以判定土地是否處於低度利用狀態。請參酌《土地稅法》第 11 條之規定,思考當建築改良物價值與基地申報地價的比值低於多少百分比(即 $\frac{\text{建築改良物價值}}{\text{基地申報地價}} < \text{X}%$)時,即便土地上有建物,仍可能被認定為「空地」?請注意,此比例與一般《土地法》第 87 條所規定的 $20%$ 標準有所差異,本題需以《土地稅法》的特別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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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稅法對於空地之定義。根據土地稅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由此明文可知,雖有建築使用,但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者,始符合空地之認定要件,故正確答案為選項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