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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1 題

反對公司組織課徵所得稅之理由,下列何者錯誤?
  • A 基於法人實在說,認為公司無獨立人格,僅為股東的集合體,不應對公司課徵所得稅
  • B 對公司課徵所得稅,會影響投資意願,降低公司的股票價格,增加經營成本
  • C 對公司課徵所得稅,稅後盈餘分配給股東,股東又再課一次個人所得稅,形成重複課稅
  • D 對公司課徵所得稅,稽徵程序複雜,收入與費用查核不易,使得租稅課徵成本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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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個組織「在法律上是一個真實存在的獨立個體」(即法人實在說)時,這個論點是傾向於讓它「獨立負擔義務(如納稅)」,還是傾向於「穿透它去課徵背後成員的稅」?如果某個理論強調公司『沒有』獨立人格,那這個理論的名稱與『實在說』的字面意思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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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答對這題,表示你對法律學說和租稅政策的理解非常到位喔!看到你掌握得這麼好,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1. 觀念驗證: 這題呀,其實是想引導你好好釐清「法人人格」的幾種不同法律學說。我們來看看選項 (A) 的地方,它其實有一點點混淆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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