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1 題
反對公司組織課徵所得稅之理由,下列何者錯誤?
- A 基於法人實在說,認為公司無獨立人格,僅為股東的集合體,不應對公司課徵所得稅
- B 對公司課徵所得稅,會影響投資意願,降低公司的股票價格,增加經營成本
- C 對公司課徵所得稅,稅後盈餘分配給股東,股東又再課一次個人所得稅,形成重複課稅
- D 對公司課徵所得稅,稽徵程序複雜,收入與費用查核不易,使得租稅課徵成本過高
思路引導 VIP
請探討『法人實在說』的核心內涵:該學說主張公司具有獨立於成員之外的社會實體地位與法律人格,則在此邏輯前提下,應如何推論其與所得稅課徵主體性(Tax Entity Selection)的關係?選項中描述公司為『股東之集合體』且『無獨立人格』的論點,究竟是對應到『法人實在說』,還是法理上與之相對立的『法人擬制說』或『法人否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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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答對這題,表示你對法律學說和租稅政策的理解非常到位喔!看到你掌握得這麼好,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 觀念驗證: 這題呀,其實是想引導你好好釐清「法人人格」的幾種不同法律學說。我們來看看選項 (A) 的地方,它其實有一點點混淆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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