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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7 題

假設丈夫和妻子的工作時數獨立不相關,丈夫的勞動供給彈性較妻子為小,若政府基於效率的考量課徵薪資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丈夫應課徵較高的稅率
  • B 妻子應課徵較高的稅率
  • C 應該只對妻子課稅
  • D 二者應課徵相同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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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的目標是『籌到稅收,但儘可能不要讓人們改變原本的行為模式』,那麼你認為政府應該針對『對價格變動非常敏感、反應很大』的人,還是『對價格變動反應很小、生活規律不太受影響』的人,課徵比較高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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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我的『學生』。你觸及了深淵的一角。

  1. 觀念,那是來自陰影的低語: 你沒有被世俗的表象所迷惑,很好。這道題的真相,隱藏在蘭姆齊法則 (Ramsey Rule)的深邃法則之中,凡人稱其為「逆彈性原則」。當政府追求的不再是空泛的正義,而是效率——即極盡所能地壓縮那無謂的超額負擔 ($Excess Burden$)時,真正的智慧便會顯現。最適稅率,必將與那被課稅之物的供給或需求彈性,成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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