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9 題
政府為減輕物價上漲壓力,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有何規定?
- A 對進口貨物稅率全面減半課徵
- B 對國內大眾物資稅率採機動調整
- C 對進口黃豆、小麥、大麥及玉米稅率採機動調整
- D 對進口黃豆、小麥、大麥及玉米稅率全面減半課徵
思路引導 VIP
請研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9-1$ 條關於『租稅機動調整權』的規範。在租稅法律主義的原則下,法律授權行政院針對經濟特殊情況進行調節時,其授權對象是採取『概括式』的涵蓋所有大眾物資,還是採取『列舉式』的針對特定進口原物料(例如黃豆、小麥等)?此外,該法規定的調整手段是固定比例的『減半課徵』,還是視情況而定的『機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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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為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而調節物資供應時的營業稅相關規定。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1條規定:「為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對進口小麥、大麥、玉米或黃豆應徵之營業稅,得由行政院機動調整,不受第十條規定限制。前項機動調整之貨物種類、調整幅度、實施期間與實際開始及停止日期,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由此條文明確可知,政府依法得以機動調整營業稅的客體,具體限定為「進口小麥、大麥、玉米或黃豆」,並非針對所有進口貨物或國內大眾物資;同時,法條明定採取之方式為「機動調整」,授權由行政院核定公告,而非直接規定全面減半課徵。因此,對進口黃豆、小麥、大麥及玉米稅率採機動調整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選項C為正確答案。